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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县导游服务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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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县导游服务市场 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的通知
各旅游企事业单位: 通过2004年的旅游国债资金投入,我县柴埠溪、后河两大景区正逐步向“三峡旅游新精品、湖北旅游新亮点”的目标迈近。今年年初县文化体育旅游局对全县导游人员进行了 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严格执行“持证上岗”管理。根据调查,目前市场上仍存在着黑导、野导问题,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导游人员管理条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和《宜昌市旅游监察办法》,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活动,实现依法治旅,促进我县旅游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对全县导游市场规范治理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近一步提高对导游人员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导游人员是传播民族文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光荣使者,是旅游者了解五峰山川风貌、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传播者、是宣传五峰旅游形象的推广者,所以导游素有“民间大使”的美誉。随着我县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我县导游队伍不断壮大。作为我县旅游形象的一面镜子,导游人员素质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旅游服务质量的好坏和旅游产业的发展水平,而且关系到五峰的对外形象。因此,建立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敬岗爱业、高素质的导游队伍成为我县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的一 项紧迫任务。我县旅游业加快发展的新时期,提高导游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管理工作,对与我县旅游景区创建“三峡旅游新精品,湖北旅游新亮点”具有重要意义。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加强导游人员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努力,逐步实现全县导游队伍整体素质提高、规模壮大、管理规范、发展合理的工作目标。 二、加强导游活动规范的管理。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导游服务质量》国家标准、《湖北省旅游条例》、《宜昌市旅游监察办法》及相关规定。请各旅游企事业单位遵照有关法规严格执行。 1、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未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擅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必须佩带导游证,携带正规接待计划或“出团通知书”(加盖旅行社印章)、客人意见反馈表,10人以上团队须打旅行社社旗。未佩带导游证的不能带团和进入景区进行导游活动,一经发现,将依照有关法规对该导游和所在旅行社进行处罚。 3、各景区在接待旅行社所组团队时,需查验出团通知单和导游证,带团人员凭景区导游证或国导证方可免票进入景区随团讲解。各旅行社导游带团时必须携带正规出团通知单和导游证,未携带出团通知单和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导游和所属旅行社进行相应的处罚。 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擅自更改旅行社接待计划、增减旅游项目、终止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5、严禁导游人员私拿各种回扣和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如客人投诉购买了伪劣商品或被价格欺诈,一经查实导游人员从中拿取回扣,由旅游行政执法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处罚。 6、导游人员在接团时,要请旅游者选出代表临时监督员,并向旅游者说明他们有向旅游主观部门投诉的权利和投诉途径;送团前,要请旅游者代表详细填写《意见反馈表》。 三、加强导游人员的综合素质管理 旅行社对专职导游人员,旅游景区对景区讲解员负有管理和教育责任。专职导游人员与旅行社签定劳动合同后,由旅行社按月给予劳动报酬并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社会保险。旅行社付给专职导游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严禁用客人的“人头费”和购物回扣抵充导游人员的工资和劳务费。 旅行社和各旅游景区应建立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应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导游人员进行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即使传达国家、省市和县有关的文件和管理规定。并安排一定时间组织导游人员进行业务知识的学习,互相交流经验,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导游水平。 四、导游人员的考核制度 县文化体育旅游局每年将对全县导游人员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旅游者反映情况、参加培训情况等。导游人员年度考核前须参加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导游人员一年内受到旅游者投诉3次,情况属实者,暂缓通过年度考核;受到投诉5次,情况属实者,不能通过年度考核;受到投诉10次以上,情况属实者,由县旅游执法部门在全行业内通报,并在两年内不得再从事导游工作。 县文化体育旅游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导游人员管理,近期将结合旅游市场秩序整顿对导游服务质量进行明查暗访。
二○○五年六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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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五峰旅游网 |
文章作者:SAYY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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