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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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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宜旅发[2005]6号《宜昌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对我市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规范社会导游人员的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社会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旅游者和旅游企业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制定宜昌市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社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资格证,不隶属于旅行社,由宜昌市导游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并经注册登记的导游人员。

    第二条  宜昌市导游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制定“社会导游人员注册协议书”、“聘用协议书”、“任务协议书”和“意见反馈表”等一系列操作文本与管理规则,具体实施对社会导游人员的年审、培训、管理和服务等日常工作。
1、负责导游人员的注册登记,办理导游资格证、导游证、导游等级证等证卡及其日常管理;
2、组织社会导游人员参加年度审核、年审培训、岗前培训和日常政策业务培训;
3、建立对社会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考核监督办法、奖惩制度、社会导游人员信誉档案制度;
4、建立社会导游人员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对社会导游人员实行“宜昌市社会导游登记卡”管理;
5、向旅行社推荐社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服务,并监督用人单位办理有关聘用手续、代办有关保险等,保障社会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社会导游人员自愿接受宜昌市导游管理服务中心管理的,需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资料,详细填写《社会导游人员登记表》,经导游中心审核合格,与导游中心签订《社会导游人员注册协议书》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宜昌市社会导游人员登记卡”。

    第四条  社会导游人员应遵守宜昌市导游管理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导游证管理、带团业务管理、培训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接受管理期间拟到旅行社任专职导游的,须提前向导游中心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社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宜昌市导游管理服务中心的同意,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旅行社需要聘用社会导游人员,须到导游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导游中心申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条  旅行社需要聘用社会导游人员,须以协议书或传真的形式向宜昌市导游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旅行社与社会导游人员达成聘用协议后,可持《聘用协议书》(或同时持《任务协议书》和加盖旅行社印章的正规接待计划),到导游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协议书中应明确聘用时间、待遇标准、双方责任、违约处罚等内容,做到公平、合理、合法。旅行社不得私自聘请社会导游人员。社会导游人员必须在履行完协议后两天内,将导游证和意见反馈表送回导游中心。

    第七条  社会导游人员不执行宜昌市导游管理服务中心和旅行社等用人单位的安排,擅自改变接待计划,或服务违反规定,给导游中心和聘用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导游中心报请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宜昌市导游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宜昌市导游管理服务中心
                                                                        200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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