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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全省旅游考试与培训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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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等级考评和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等行业考试与培训工作推行以来,为旅游业培养和选拔了一批合格人才,对提高队伍素质和服务质量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考试制度在内容、方法、管理等方面已有许多不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我省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改革考试工作的文件精神,现就全省旅游考试与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一、导游考试与培训
   (一)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1.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从2001年起,我省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要求使用本省组织编写的教材与考试大纲,自行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等工作。
  2.考试科目与内容
考试科目:“导游综合知识”、“导游服务能力”。考试内容为从事导游工作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导游综合知识”为笔试,包括《导游业务》、《导游基础知识》(全国和湖北部分)、《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年度时事政策》等内容。笔试计算总分,不再计算单科成绩。
  “导游服务能力”为现场考试,即口试,包括导游讲解能力、导游规范服务能力、导游特殊问题处理及应变能力。外语类考生必须用所报考语种的语言进行“导游服务能力”考试,并加试口译(中译外和外译中)。
省旅游局将建立、完善试题库,笔试逐步向标准化考试过渡。现场导游考试按照《现场导游考试实施规程》进行。
  3.按照国家旅游局有关精神,具备条件的地级优秀旅游城市在申报合格的前提下,可以具体承担导游资格考试的报名、培训、考务管理等工作,武汉市还可承担导游资格考试的评卷和现场导游考试组织工作。
  4.根据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从2001年起,全国统一取消补考、加试的做法。
   (二)景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
   景区(点)导游员资格考试按照《湖北省景区(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由景区(点)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景区(点)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考试工作。景区(点)导游员资格证书由省级旅游局核发。证书在本景区(点)有效。
   (三)导游人员资格考前培训
按照国家旅游局考试改革文件精神和分级管理的原则,从2001年开始,导游资格考前培训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局(委)和省旅游学会、协会组织实施,省旅游局一般不再进行集中培训。
  1.考前培训应以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教材为依据,内容以从事导游工作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为主,强调职业道德教育和对实际技能的训练,要注重对考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改变过去“办大班,上大课”的情况,以小班培训为主,现场导游的培训必须由中高级导游或具有导游实践工作经验的教师承担一部分课程。
  2.考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考前培训。培训单位要抓好师资建设,注重培训形式和内容的创新,通过高质量的培训和提供灵活的培训服务,吸引和鼓励考生参加考前培训。禁止不参加培训就不允许考生考试报名的做法。
  3.如当地不具备培训条件,可委托本省其它具备资格的培训单位上门培训。
  (四)导游等级考核
  继续推行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初级导游员考评工作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局(委)负责、中级导游员考试工作由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证书由省旅游局核发;高级、特级导游员考核工作由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办法待国家旅游局修改《导游人员等级标准》后另行发布。
各地要从导游的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激励导游员参加等级考核的措施,可选择条件适当的旅行社进行等级与薪酬、待遇等挂钩的试点工作,并及时将成功经验上报省旅游局。
   (五)导游年审培训
   1.认真执行导游人员年审制度,做好年审管理工作。各地旅游局人教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导游年审培训工作,一般安排在旅游淡季进行。
   2.导游年审培训由省旅游局制订政策和计划,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局(委)具体组织实施。各地旅游局年审培训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搞好年审培训及管理工作。
   3.导游人员每年接受年审脱产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天(56小时)。年审培训考核合格后,由负责年审培训的部门报省旅游局审定并在证书上加盖年审专用章。没有参加年审培训或者年审培训不合格者,不予通过年审。
   4.导游人员年审培训的内容为: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更新、业务知识和技能更新。年审培训要重点抓好对导游人员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其中职业道德教育主题培训不得少于8课时。
   (六)导游人员日常培训
   1.各地旅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进行导游日常培训的指导,帮助旅行社充分认识加强对导游人员日常培训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开展对导游人员的日常培训工作。旅行社要有专门机构负责对导游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日常培训要制度化、经常化,培训方式要多样化。
  2.凡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受旅行社委派进行导游活动的专、兼职导游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旅行社组织的日常培训。每个导游人员(含专职、兼职,下同)每年度接受旅行社组织的日常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天(56小时)。
  3.各旅行社应充分利用旅游淡季对本单位导游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导游人员日常培训应围绕本企业的业务,紧密结合实际,突出政治学习、职业道德教育及礼貌修养、服务意识等,其中职业道德教育不少于3天。培训形式可采取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现场模拟等,把培训与考核、用人、奖励相结合。
  4.旅行社要建立本单位导游人员日常培训档案,并在年终将本年度开展导游人员日常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形式、培训内容、参加人数、考核情况等,上报主管旅游行政部门。
  5.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旅游社开展导游人员日常培训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旅行社开展日常培训的情况作为旅行社年检和旅行社评优的一项重要指标。

   二、旅行社经理资格考试与培训
  (一)考试科目:旅行社经营管理、旅游法规;考试大纲及教材暂仍使用国家旅游局人教司主编的《旅行社经营管理》和《旅游法规》。
  (二)自2002年起,由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命题,考试方式将逐步向开卷与闭卷、写论文相结合的方式过渡。着重考察考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实用性和针对性。
  (三)考试时间由省旅游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年组织1-2次考试。
  (四)培训、考试组织及评卷工作由省旅游局负责集中进行。培训方式将逐步改革,采取讲授、研讨、经验交流、座谈相结合的培训方法。培训时间为10天。
   (五)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省旅游局将考试通过人员名单及证书编号报国家旅游局后核发证书。
   已获资格认证的旅行社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在不同社别间流动,可以向省级旅游局申请换发经理资格证书;但由部门经理晋升为总经理必须重新考取总经理资格证书。
   (六)年审培训:持有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者,从获得证书的第二年起,必须参加省旅游局统一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三、旅游管理人员岗位培训
   随着旅游培训形势的变化,必须对旅游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工作从管理体系、培训方式以及课程设置、教材等方面进行改革。
  (一)省旅游局将进一步转变职能,下放权限,重点抓好人才战略的制定、高级旅游管理人才的培训管理工作。
  (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局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举办岗位培训班,充分发挥旅游协会、学会及旅游院校的作用。岗位持证率较高的地区,要开拓培训的新路子,积极开展适应企业需要的专题培训、创新培训等。在培训的方式方法上进行探索改进,广泛采用讲座、研讨、交流、考察等方式,“走出去,请进来”,加强业界内的沟通与学习。
  (三)坚持培训与管理相结合。各地旅游局要将岗位培训工作与城市创优、饭店评星及复核、景区创A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行业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加强管理,规范考试与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旅游培训与考试改革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转变职能,调动各级旅游行政部门的积极性。因此,改革不是弱化考试与培训工作,而是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使行业考试与培训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一)为保证培训质量,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局要充分发挥旅游院校和旅游学会、协会的作用,选择和委托有良好教学条件和师资力量的院校或培训机构承担考前培训任务。省旅游局将按国家旅游局旅游行业岗位培训定点单位的规定对各地上报的培训院校、机构进行审核和资格认证。凡委托未经批准的单位进行培训,将取消委托方的培训资格。
  (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旅游局要加强对培训单位的指导和检查监督。培训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不能走形式,要以质量和社会效益为重。各地旅游局要引导培训单位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合理设置培训课程和安排培训师资,引进先进的教学设备和手段。培训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采取多样化的培训方式,针对成人学习特点,提高培训实效。省旅游局将采取教学抽查、学员意见反馈以及跟踪调查等方式对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对培训效果差、学员意见大的培训机构将取消培训资格。
  (三)导游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必须坚持培训自愿、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严禁考培不分、乱收费的做法。如发现报名与培训捆绑收费、强制培训等问题,将取消该地的考前培训资格。
(四)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权威性,省旅游局将逐步建立健全完善的考务制度,对各类考试的管理人员、考务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实行分类持证上岗;对导游资格、等级考试的现场导游评委进行资质认证,严格执行亲属、职工回避制度,保证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化。对承担考务管理工作的地区,省旅游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在组织考试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事件的,省旅游局将严肃查处,并取消其组考资格。
(五)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对考试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旅游局,以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各地要注意行业管理与培训考试的紧密协作,建立培训、考核、管理相结合的机制,不断有效地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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