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人五年因私护照(有效期六个月以上),并在护照后面持照人处自己签字;
2、申请人六个月内所照2寸护照照片4张;
3、申请人盖有公章及法人(或领导)签字的空白公文纸4张(公文纸上须有单位名称、电话及传真),签字人不得是申请人(如本人为法人,请公司其他领导人签名;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户口本原件;
5、申请人提供由银行出据的存单或存折复印件(3万以上);
6、以上所有复印件均请复印在标准 A4纸上,要求清晰整洁。
注:
户口所在地为安徽、江苏、浙江、上海市的客人需在上海总领事馆办理; 户口在福建、广东、海南省和广西的客人需在广州总领事馆办理; 如常驻地在北京,请提供北京市暂住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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