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赴港澳探亲: 1、探望在港澳地区定居、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的亲属的,其亲属范围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外)父母、孙(外)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2、此类申请须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及在港澳定居或就学、就业的证明。被探望人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因私应聘就业的,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复印件、特区政府签发的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的复印件。 3、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探望在港澳定居亲属的,3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二)赴港澳团队旅游:交验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赴港澳商务: 1、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范围: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单位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或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务签注时,须已通过其主管部门的年度检验。 2、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后每次申请都必须提供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原件; 3、提交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证明,个体工商户无须提交派遣证明; 4、受聘于受理范围规定的我市企业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省市暂住人员还需交验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赴港澳培训和就业: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赴港澳就学: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其它就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就学的,还需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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