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居民赴港澳台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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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取表格。申请人可凭户口薄或身份证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也可登陆互联网从"武汉热线"(网址:)上直接下载该表(使用A4幅面纸张打印)。江岸、江汉、桥口、武昌、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居民还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领取该表。
(二)提出申请。江岸、江汉、桥口、武昌的居民可以到户口所在地分局申请办理。本市其他居民应当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居民必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申请办理。
(三)数码照相。根据证件制作的要求,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受理机关进行数码照相。
(四)交验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详见本"须知"第四条)。
2、交验申请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已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的,须提交"通行证"。
3、提交与赴香港或者澳门事由相应的证明(详见本"须知"第二条)。
4、公安机关认为必须提交的其它证明。
(五)预交费用。交纳证件费用,领取回执单。
(六)领取证件。本人持身份证、回执单、交费收据按回执注明的时间领取。如本人不能前来领证,应在受理时办理委托手续。申请人也可自愿选择邮政快递证件。
(七)"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也可单独开具。"意见"应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家公职人员,由其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三)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四)未满14周岁儿童,需提交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出国的证明,免交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五)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六)赴港澳商务出具意见的要求详见港澳商务咨询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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