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赴港澳商务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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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范围:国际组织驻汉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企业、新闻机构等驻汉办事处的中方雇员,以及在外商独资企业(含港澳台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机构工作的人员。
2、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及验资报告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证明。
4、交验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或聘、雇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再次申请无须提交此证明。
5、受聘于受理范围规定的我市企业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省市暂住人员还需交验暂住证,并提交复印件。
6、提交与前往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如签订合同或参加招标的,提交协议意向书、合同草本或招标通知书;参加展览、交易会的,提交邀请书或通知书影印件。
7、申请1年(含)以上的商务签注的,申请人的所在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应向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申请备案的企业或者经营单位应确有派人员经常往来内地与港澳的需要,且本单位人员无在香港或者澳门从事非法活动被遣返的记录。
申请1年商务签注的,须提交所在企业上年度纳税额或出口创汇额在我市排名为前100位的相关证明,若所在企业属于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企业、本市重点企业或确有拓展业务需要的企业须提交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
申请3年商务签注的,须提交所在企业上年度纳税额或出口创汇额在我市排名为前50位的相关证明,若所在企业属于有发展潜力的高科技企业、本市重点企业或确有拓展业务需要的须提交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
申请1年以上多次有效商务签注的,其上一次签发的多次商务签注应当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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