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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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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大对我市导游人员队伍的管理力度,建立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管理水平好的导游员队伍,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导游人员管理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专职导游人员管理
一、专职导游人员:专职导游人员是指经考试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后,与旅行社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用工合同,由旅行社按月给予劳动报酬(按《劳动法》的有关聘用人员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低报酬和相关福利,包括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社会保险)的旅行社注册导游员。
二、每年申请报考导游资格证的人员向武汉市导游培训中心提出报考申请,并由导游培训中心负责组织有关报考工作。经考试合格者,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导游培训中心向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三、导游人员在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即成为专职导游人员,由所在旅行社为其申请办理《导游证》,并按“劳动法”规定给予其正式员工待遇。其《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IC卡由旅行社人力资源部门统一保管,用于日常工作。专职导游人员因故离开所在旅行社时,由该旅行社将其《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IC卡交回导游服务中心,待其重新与其他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向导游服务中心申请领取《导游资格证》和导游IC卡。
四、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必须经过市旅游行政部门的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导游IC卡。
五、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三年内未从业的人员,其导游人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六、专职导游员每年必须参加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旅行社组织的年度审核、年度培训和日常政治业务培训。年度审核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专职导游人员每年的年审培训和日常政治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其中参加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时间另定,培训考试成绩将记录在其培训等级卡上。
七、专职导游人员按国家旅游局有关规定实施导游计分制和IC卡的动态管理体系。
八、专职导游人员试行信誉档案制度和除名公告制度。
九、旅行社负责对其专职导游人员进行日常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导游人员管理
十、根据国家旅游局加强对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和监督的指示和要求,成立武汉市导游服务中心,负责武汉市社会导游人员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完成旅游行政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十一、社会导游人员:社会导游人员是指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后,没有与旅行社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人员。
十二、每年申请报考导游资格证的人员向武汉市导游服务中心提出报考申请,并由导游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有关报考工作。经考试合格者,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导游服务中心向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十三、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社会导游人员,必须经过市旅游行政部门的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导游IC卡。
十四、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后,没有与旅行社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人员,必须在导游服务中心进行登记注册,并办理社会人员导游IC卡,没有纳入管理的,不予办理导游就业手续。连续两年没有办理导游IC卡者,将停止其《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年检。
十五、社会导游人员办理导游IC卡,必须直接向导游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导游服务中心代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十六、社会导游人员的《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IC卡由导游服务中心统一保管。导游服务中心建立的导游人员数据库将定期向武汉市旅行社发布信息,旅行社与社会导游员可实行双向选择。
十七、旅行社如需聘请社会导游,必须通过导游服务中心聘请,不得私自与导游服务中心以外的导游人员发生业务关系,更不得聘请无证导游。违者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八、旅行社与社会导游人员达成临时聘用协议后,双方可持《合同书》办理领取导游IC卡的相关手续,社会导游人员必须在履行完合同两天内,将导游IC卡交回导游服务中心。导服中心将与旅行社协商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用。
十九、导游服务中心将建立全市导游人员信誉档案,试行信誉档案制度和除名公告制度,并通过网络系统公告全国。
二十、旅行社在聘请社会导游人员为其工作期间,按导游人员等级水平高低每天付给导游人员酬劳,最低不得少于40元人民币/天。
二十一、社会导游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导游服务中心的年度审核、年度培训和日常政治业务培训。年度审核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年审培训和日常政治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考试成绩将记录在其培训等级卡上。
二十二、导游服务中心将制定出团“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社会导游人员管理协议书”、“提供导游服务协议书”、“社会导游人员服务质量保证书”、“导游服务意见反馈单”、“社会导游人员派遣单”和“服务质量奖惩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改进。
二十三、本管理规定由武汉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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