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持证人发现导游证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向发证机关递交遗失证件简要情况说明,并持所属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或《导游人员等级证书》及身份证到发证机关备案,填写《导游IC卡变更登记表》,需在表格“其他说明事项”一栏注明“损坏换发、遗失补办”字样; 二、 持第一项所需证件到省级日报联系办理登载“证件遗失作废声明”(内容包括姓名、IC卡号)事宜,自证件遗失作废声明登载之日起的一个月后,持登报启事到原发证机关补办导游证; 三、申请补办期间,申请人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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