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湖北省旅游局委托授权,武汉市旅游局为武汉地区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地区导游证的审核发放工作,现制定武汉地区申请导游证一次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导游证应具备的条件 凡参加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治自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申请导游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完整且字迹清晰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式两份;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目前所获最高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两寸正面免冠红底彩照四张; 6、专职导游人员与所属旅行社签订的手续齐全且合法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7、旅行社为专职导游人员办理的社会养老保险税单原件及复印件; 8、旅行社为专职导游人员开出的近3~5个月的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 注:申请办理兼职导游证只需提交1-5项所列材料,申请办理专职导游证需提交1-8项所列全部材料。 以上审核材料原件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用,审核完毕后,交还申请人保存,复印件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档留存。 三、审批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发放导游证: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3、 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4、 被吊销导游证的。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1、 申请人应具备上述申请办理导游证的条件; 2、 将填写完整且字迹清晰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连同上述应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上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3、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下发受理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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