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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不力游客摔伤旅行社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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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7月21日,南昌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一批人参加港、澳、泰三地9日游,结果在泰国乘坐快艇时,由于超载加上风浪太大,将一人摔成伤残8级。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2004年7月20日,南昌高新开发区艾溪湖管理处广阳村民委员会与南昌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港、澳、泰三地9日游活动,每人费用为4680元,并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了该旅行社。2004年7月21日,村委会组织付毛告等6人参加了这次旅游。同年7月27日,付毛毛等人在该旅行社导游安排下乘坐快艇。当时,一艘快艇上安排了32人,属于严重超载,可付毛毛等人当时没有表示异议。在快艇行驶过程中,由于快艇无扶手及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加上海上风浪太大,快艇行驶速度快,付毛毛在快艇上摔倒,导致腰、胸部位受伤,随即被人送往当地医院。同年7月31日回到南昌后,付毛毛被送往江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花去医院费2万多元。后经法医鉴定,付毛毛损伤程度为伤残8级。之后,付毛毛所在村委会多次找该旅行社协商,均没有结果,遂将某旅行社推上了被告席。
      南昌某旅行社认为,付毛毛乘坐快艇受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付毛毛在明知超载的情况下仍然上了快艇,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付毛毛作为成年人应该自己注意安全。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昌某旅行社赔偿付毛毛医疗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旅游合同关系成立,根据有关规定,南昌某旅行社应当提供符合保障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游客做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点评:
      本案是一起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某旅行社是作为提供旅游服务方,付毛毛则是接受旅游服务方,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本案中某旅行社未提供符合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事宜,导致付毛毛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中受到人身损害,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国威律师事务所徐硕友、雷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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