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以下责任:
1、不超范围经营,不组团到未经国家批准开放的目的地国家旅游;
2、选择在目的地国家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信誉的旅行社(以下简称境外接待社),并与之订立书面旅游合同;
3、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真实可靠,不作虚假宣传,报价不低于成本,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4、与旅游者订立规范的书面旅游合同,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5、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6、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并填写《名单表》,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
7、为旅游团队安排持领队证的专职领队;
8、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和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制止境外接待社违反规定的行为;
9、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时,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10、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宜;
11、规范领队行为;
12、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规范分支社、门市部经营行为。
省旅游局按照《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监督和管理全省出国旅游市场秩序,监督全省组团社的经营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组团社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暂停组团社出国旅游经营资格等处罚。按照对组团社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建议国家旅游局取消违规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资格。将组团社的违规行为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予以公告。
部分文章来源于因特网或报纸媒体,如有版权问题,请及时通知我们删除或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