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28名游客今年年初兴致勃勃地参加了一次"泰、港、澳十一日游",结果却玩得很不开心,回来后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状告此次组团的某国际旅行社,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69794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3547元。
据了解,因旅游受损而索要精神赔偿的还很少见,这无疑为精神赔偿注入了新的内容,但能否获得法律支持还有待于法院的判决。
泰港澳出境游
玩得不开心
据国内一家有影响的媒体报道,这批游客在登上离开北京的飞机时发现"我们全体旅游者已被这家旅行社转卖给另一家旅行社了"。在由泰国飞往香港时,因为没有注明游客中的亲属关系,出现了夫妻、兄弟姐妹不能同乘一架飞机的情况,甚至出现了三名4到10岁的儿童不能和父母同乘一架飞机,一名6岁男童单独乘飞机的"严重情况"。
报道中还说,在这次旅游的第四天,"由于吃了导游指定的已经变质的'海鲜大餐'旅游团中出现了集体食物中毒,15人不同程度地上吐下泻"。在当地医院治疗期间,"有的人竟被医院扣作人质到夜里11点钟,原因是没人付药费"。
该报援引组织此次出境游的某国际旅行社办公室主任的话说,因为他们没有办理出境游的权利,才将旅游者转给了其他的旅行社,并在行前通告给了旅游团成员。这位办公室主任承认出现了游客不同机的问题,原因是机票紧张。但他同时否认有让孩子单独乘机的情况发生,并说"他们有证据表明住院人员不是食物中毒而是急 性肠胃炎"。
另据了解,参加此次旅游的游客每人交了6000元至7000元不等的费用,并签订了旅游组团标准合同。回来后,这批游客就旅游中出现的问题向有关方面投诉,因赔偿问题未能和此次组团的某国际旅行社达成一致,一纸诉状将该旅行社告上了北京西城区法院,要求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
旅游索要精神赔偿还很少见
8月17日,记者在原告委托的北京力行律师事务所看到了朱寿全、冯云律师写得厚厚的索赔清单。这个索赔额与提起诉讼时有所不同,其中除了经过详细计算的经济赔偿额外,还加上了有同样经过详细计算的精神赔偿额。朱律师说将在开庭时依法提交给法庭。
之所以提出精神赔偿的要求,两位律师认为旅游不同于其他方式的消费,是一种特殊的精神消费。顺理成章的是,游客在旅游中受到损害当然应该获得精神赔偿。
在他们的代理词中谈到,旅游是一种以消费精神产品为主,文化含量很高的社会活动。旅游服务是通过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使旅游者享受精神消费,达到身心愉快的一种精神服务。因此,两位律师认为,旅游者花钱旅游,就是购买了一种特殊的以消费精神产品为主的商品。在消费过程中,又因为旅行社等方面的因给旅游者造成损害,很多时候往往不是财物上的损失和身体上的伤害,恰恰却是精神上的伤害。所以,两位律师对记者说,在赔偿时理所当然要给旅游者精神赔偿,而不能仅仅只限于物质赔偿。他希望这能成为一个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确认。
一位专门研究我国旅游发展中法律问题的学者同样认为,旅游是一项较高层次的消费行为。他说,这种消费以精神产品为主。
有关人士认为,在人身受到伤害后索要精神赔偿已非新鲜事,但在本市因境外旅游受损而诉诸法律要求精神赔偿的尚不多见。北京旅游局负责旅游质量投诉的一位人士介绍,游客和旅行社之间偶有不愉快的事发生,都是游客在先提出经济赔偿之后,顺带提一下精神赔偿的要求。给了最好,没有拉倒。不过经过解释和互谅,精神赔偿也就算了。最终到法庭上索要精神赔偿的,还是第一次听说。这位人士直言不讳地说,旅游精神赔偿没这个先例,谈精神赔偿还为时尚早。决定权在法官尽管人身受到伤害后获得精神赔偿的已屡见不鲜,但在旅游中人身或精神受到伤害能否获得精神赔偿,这个问题目前看还是一个未知数。
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从现在的司法实践看,精神赔偿能否获得法律支持,主要取决于主审法官对案件的认识和执法观念。法官觉得存在"精神损失"问题就赔,不存在就不赔。他说,精神赔偿问题现在提得越来越多,判起来比较复杂。
据了解,精神赔偿能否获得法律支持,现在的难点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首先是无法可依。人大没有提案,国家还没有立法,在现行法律中是个空白,执行中没有标准和依据。目前国家旅游局也没有关于旅游赔偿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标准。就是在美、日等一些国家,关于精神赔偿也没有细则。况且我国法官判案,不能以别的案子做比照。所以,该不该赔,该赔多少,没有统一的定论。
其次是精神赔偿的证据不易确认,调查取证、质证的难度很大。法律人士指出,赔偿什么、赔偿多少应该从已发生的事实出发。人身和经济损失的证据相对好办,"精神损失"用什么可以证明呢?个别的受到强刺激突患精神分裂,显而易见的心灵伤害等,还能当做证据来用,而多数只能在事后用"神志恍惚"、"头晕目眩"等形容词来表述,这些看不见、摸不着,无法认定为证据。
广东省新近出台的精神赔偿的地方法规在国内已获得广泛关注。北京的有关方面也初步提出了一个"符合精神赔偿的六个条件",但目前仅作为司法实践研究和参考之用,尚未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