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因私短期赴港澳地区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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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短期赴港澳地区办理须知

一、 基本程序

(一)领取表格。申请人可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也可登陆互联网从“武汉热线”(网址:)上直接下载该表(使用A4幅面纸张打印)。江岸、江汉、桥口、武昌、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居民还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领取该表。
(二)提出申请。
江岸、江汉、桥口、武昌区的居民可以到户口所在地分局申请办理;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居民必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申请办理;本市其他居民应当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
申请必须由本人提出,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
2、提交数码相片。根据证件制作的要求,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受理机关进行数码照相。
3、特定身份人员提交其人事主管部门的意见(特定身份人员的范围见本须知第二条)。
4、交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往来港澳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5、提交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详见第三条)。
(三)预交费用。交纳证件费用,领取受理回执。
(四)领取证件。本人持身份证、回执单、交费收据按回执注明的时间领取。如本人不能前来领证,可委托他人持领证人身份证、回执单、交费收据领取证件。申请人也可自愿选择邮政快递。

二、特定身份人员的范围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 
(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副处级)以上管理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 
(三)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四)其他如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等;

三、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
(一)赴港澳探亲:
1、探望在港澳地区定居、就学或者因私应聘就业的亲属的,其亲属范围是指:配偶,本人或配偶的父母、子女、祖(外)父母、孙(外)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叔(伯)、舅、姑、姨、侄子(女)、外甥(女)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
2、此类申请须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及在港澳定居或就学、就业的证明。被探望人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国护照等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被探望人是在香港就学或因私应聘就业的,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复印件、特区政府签发的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 ;被探望人是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的复印件。
3、交验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能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或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探望在港澳定居亲属的,3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二)赴港澳旅游:
1、交验指定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港澳旅游的,可由旅行社代办员办理。
(三)赴港澳商务:
1、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范围: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单位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企业、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或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务签注时,须已通过其主管部门的年度检验。
2、交验申请人所在企业、经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此证明;
3、提交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经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事部门出具的派遣证明,(派遣证明应当写明所派遣人员姓名、派遣事由、拟前往地,所需具体时间和次数)个体工商户无须提交派遣证明;
4、受聘于受理范围规定的我市企业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省市暂住人员还需交验公安机关签发的暂住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一年内申请过两次以上三个月多次商务签注,且每次签注得到有效使用的,其所在企业或经营单位经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审核,信誉良好,可签发一年或三年有效的多次往返商务签注;
(四)赴港澳培训和就业: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赴港澳就学:交验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其它就学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香港就学的,还需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工作时限
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即签发受理回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制发证件。申请人选择邮政快递方式或者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并制发证件(异地办证等特殊情况除外)。

五、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依法加强公民因私出境管理,严厉打击弄虚作假、骗取证件的违法行为,如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企业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该企业单位人员赴港澳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申请资格。



政策咨询电话:168999478 85395403
查询证件电话:16899945
投诉电话: 82712357

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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