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湾当局1988年11月颁布的《大陆人民前来台湾探亲、奔丧等作业要点》即后来随之增
加的一系列规定内容,大陆人民具有下列资格或条件之一者,皆有条件获得申请赴台探亲及其它
的批准。
(1)1949年10月之前从台湾因当兵或其他原因到大陆定居的台胞本人,一般不包括子女;
(2)现定居在台湾地区的居民,其在大陆的三代以内直系的亲属,即配偶、父母(包括法律确
认的养父母)、子女(包括法律确认的养子女)
(3)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可以代替子女到台湾地区继承遗产;
(4)离开大陆,在香港、日本、美国、加拿大以及其他国家居住4年以上的大陆居民可以申请到
台定居;
(5)在国外,主要指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及西欧经济共同体国家公费、自费留学攻读学位
(一般指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中国大陆留学生学习成绩优异者,并在国外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
者,可以申请倒台观光、访问;
台湾当局规定大陆居民可赴台探病、奔丧。探望对象包括在台湾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
、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兄弟姐妹。其中申请进入台湾探
病,奔丧的兄弟姐妹,年于70岁、患重病或受重伤者,可申请配偶同行。
进入台湾后,许可居留2个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离境的,可以申请延长1个月。如未能
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境,入出境管理局经依照有关规定将其强制遣送出境。
转自:走遍中国旅游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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