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赴港澳地区申请须知
一、基本程序
(一)领取表格
申请人可到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江南受理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会展中心1楼)领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也可登陆互联网(网址:www.whcrj.gov.cn)直接下载该表(使用A4幅面纸张打印)。江岸、江汉、桥口、武昌、青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居民还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局领取该表。
(二)提出申请
江岸、江汉、桥口、武昌、青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居民可以到户口所在地分局申请办理。
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的居民只能到户口所在地分局受理;长航、武铁、民航的职工只能由民航、长航、铁路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市局出入境管理处或江南受理中心(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会展中心1楼)可受理全市城区居民申请。
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提交数码照片。为保证照片的质量和大小规格,申请人本人可以到受理机关进行数码照相也可以到我市5家照相点(名称及地点详见附表)进行数码照相。
3、国家工作人员提交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见本须知第二条)。
4、交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需交验本人居民户口簿、父母一方居民身份证件;父母不能陪同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员身份证件;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已持有有效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如证件遗失,需提交书面的证件遗失声明。
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2)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但不包括商务签注异地申请。
(3)申请人通过劳务经营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期间再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由商务部指定的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
(4)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可以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代为申请。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须提交委托书,交验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等向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
6、提交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详见第二条第三款)。
(三)领取申请回执,交纳证件费。
申请人在领取申请回执时,应当仔细核对并签名确认。领取申请回执后,凭回执在开票处开具《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商业银行缴纳证件费,返回开票处换取申请回执和缴费收据。
(四)领取证件。
本人持身份证、申请回执、缴费收据按回执注明的时间领取。如本人不能前来领证,可委托亲属持代领人身份证、申请回执、交费收据以及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公证书等)领取证件。申请人也可自愿选择并办理邮政快递。申请回执遗失的,必须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领取。
二、相关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
2、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副处)以上管理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
3、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人员,如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等;
(二)需提交的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团队旅游类:
(1)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的, 交验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团队旅游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2、个人旅游类
(1)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2)个人旅游签注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3个月二次签注、1年一次签注、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武汉市出国(境)数码照相点列表》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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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松彩色冲印店 |
王 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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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二路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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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美 摄 影 |
高建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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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54914 |
江南受理中心 |
肖 华 |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技会展中心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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